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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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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28號阮羿旻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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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水113單禁沒28字第11300043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阮羿旻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被告阮羿旻等沒收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陸柒貳公克、零點參伍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股       別:水股
書記官  王翰揚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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