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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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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000028號被告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           被告林玉英、被告林俊仁、被告林明聰、被告林峻余 、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被告戴鸝緯、被告戴國淵之113年3月21日函文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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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服109重訴字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113年3月21日函文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
          被告林玉英、被告林俊仁、被告林明聰、被告林峻余
          、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被告戴鸝
          緯、被告戴國淵之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其主旨如后:請於文到後10日內具狀表示
          原告之分割方案是否調整之必要?如要調整分割方案
          圖,並請提出完成之分割方案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函 稿 代 碼:E012-01-1 非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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