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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調字第000112號李凱恩之起訴狀繕本、調解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嘉院弘民嘉丙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凱恩之起訴狀繕本、調解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調解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調解室(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調解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467元整及本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