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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0441號張國恩之債權人債務人是否同意應買函乙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2司執利字第4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國恩之「債權人債務人是否同意應買函」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1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國恩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利股書記官 李宗軒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