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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聲字第000020號翁蘭香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嘉院弘民嘉庚113年度嘉簡聲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簡聲字第20號公示送達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相對人翁蘭香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許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的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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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00124720240327112534pdf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