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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187號李沛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嘉院弘民嘉庚113年度嘉小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沛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字第18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內容節錄如下:
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負欠原告信用卡消費帳款、費用、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因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931元,及其中51,459元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5計算之利息。
六、如有答辯,請於開庭前5日提出答辯狀及相關證物到院,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
書記官 賴琪玲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