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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24號黎氏玉玄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暨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3年度婚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玉玄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陳洸華與被告黎氏玉玄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10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黎氏玉玄應按時到場。
四、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1.原告與被告離婚。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