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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毅字第008470號蔡進旺之113年3月25日之保全併案不啟封通知函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2司執毅字第8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進旺之113年3月25日之保全併案不啟封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7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進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毅股書記官 陳佳琪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