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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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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263號凃永信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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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成113易263字第11300046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凃永信之審理傳票、權利告知書、事項說明書、程序說明書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263號被告凃永信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五、原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審理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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