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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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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7號王許阿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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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許阿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柯碧寶與被告王許阿隊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王許阿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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