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175號朱武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小字第1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武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字第1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9時2
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
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