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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219號蔡宗翰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優113嘉簡219字第11300047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蔡宗翰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219號被告蔡宗翰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合計價值新臺幣壹仟柒佰元之藍芽音箱壹個及藍芽耳機壹個與洗衣球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