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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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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49號被告盧怡秀(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盧怡如(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吳陳淑佩(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陳樹梅(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陳豐文(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之113年3月29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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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嘉院弘民服112訴字第4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怡秀(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
          被告盧怡如(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吳陳
          淑佩(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陳樹梅(即被
          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陳豐文(即被告陳萬瑞
          之繼承人) 之113年3月29日函文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陳嘉齡與被告盧怡秀
          (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盧怡如(即被告
          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吳陳淑佩(即被告陳萬瑞
          之繼承人)、被告陳樹梅(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陳豐文(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9日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113年3月29日函文節本:
     主旨:檢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影
          本2份(正反面各1份),請兩造陳明要採用之分割方
          案及理由,惠復。
      四、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函 稿 代 碼:E012-02 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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