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49號 告盧怡秀(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盧怡如(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吳陳淑佩(即被告陳萬瑞 之繼承人)、被告陳樹梅(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陳豐文(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之113年3月29日函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嘉院弘民服112訴字第4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怡秀(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
被告盧怡如(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吳陳
淑佩(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被告陳樹梅(即被
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陳豐文(即被告陳萬瑞
之繼承人) 之113年3月29日函文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陳嘉齡與被告盧怡秀
(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盧怡如(即被告
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吳陳淑佩(即被告陳萬瑞
之繼承人)、被告陳樹梅(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
、被告陳豐文(即被告陳萬瑞之繼承人)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9日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113年3月29日函文節本:
主旨:檢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影
本2份(正反面各1份),請兩造陳明要採用之分割方
案及理由,惠復。
四、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函 稿 代 碼:E012-02 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