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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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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148號鄭瑩穗之民事裁定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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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松113補字第1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鄭曉雯與被告鄭石春美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鄭瑩穗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或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11款、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應先行調解程序,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9,33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因認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特此裁定。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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