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58號邱子芮(原名邱怡穎),蔡幃全(原名蔡名麒)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3聲字第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等人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兼根菓企業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相對人蔡幃全(原名蔡名麒)之裁定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其節本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