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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61號被告章家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嘉院弘民明113訴字第1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章家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洪慧敏與被告章家綾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章家綾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台幣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