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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07號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嘉院弘民正113勞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原告陳叙諭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定113年4月18日上午10時15分之庭期,因對被告為第一次公示送達,就審期間不足,故取消並改定如上。)
四、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