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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2827號江浚慶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2司執弘字第4282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827號債權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等與債務人林德昇律師即江文忠遺產管理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江浚慶業已死亡,其全部繼承人皆聲請拋棄繼承登記備查在案。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陳 弘 能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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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