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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74號周森楠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慈112重訴字第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利寶帝產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森楠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周森楠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就原告之記載(詳附表一),應更正為附表二所示。
附表一:
原 告 利寶帝產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
法定代理人 蔡泉源 住新北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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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原 告 利寶帝產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蔡泉源 住新北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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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