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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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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42號郭祥宇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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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3年度護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A法定代理人郭祥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護字第42號聲請人間延長安置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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