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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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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82號邱子芮即邱怡穎,蔡幃全即蔡名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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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3聲字第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2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兼根菓企業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相對人蔡幃全即蔡名麒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
        節本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9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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