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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82號邱子芮即邱怡穎,蔡幃全即蔡名麒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3聲字第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2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兼根菓企業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相對人蔡幃全即蔡名麒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
節本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9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