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23號顏建鴻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嘉院弘非慎113司票第5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52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顏建鴻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23號
|
|||||
編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號
|
|
(新臺幣)
|
|
|
|
|
001
|
112年8月18日
|
3,227元
|
112年8月21日
|
112年8月21日
|
J018033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