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2號彭一驊、王奕翔之判決、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彭一驊、王奕翔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告江明鴻與被告彭一驊等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附件。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瓊文
檔案下載
- 家繼簡12號公送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