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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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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10號林欣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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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欣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0號聲請人邱美珠與相對人林欣憲間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裁定主文:聲請駁回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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