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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10號林欣憲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欣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0號聲請人邱美珠與相對人林欣憲間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裁定主文:聲請駁回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