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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000060號蔡季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嘉院弘民朴戊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季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給付服務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朴戊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