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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189號林宗德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嘉院弘民嘉庚113年度嘉小字第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小字第18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林宗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165元,及其中新臺幣19,166元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書記官 賴琪玲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