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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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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41號陳曉瓊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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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樸112訴字第8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曉瓊間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曉瓊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8,163元,及其中新臺幣270,267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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