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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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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87號蔡宗翰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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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忠113聲187字第1130005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蔡宗翰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187號被告蔡宗翰等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蔡宗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
             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股    別:忠股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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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聲字第187號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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