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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87號蔡宗翰之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忠113聲187字第1130005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蔡宗翰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187號被告蔡宗翰等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蔡宗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
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股 別:忠股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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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