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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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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07號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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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嘉院弘民正113勞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原告陳叙諭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件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表示衝庭,請求改期,故113年4月30日下午2時45分之庭期取消,改定如上。)*
     四、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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