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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646號侯志祥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鳳如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正111訴字第6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侯金松與被告侯志祥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鳳如之承受訴訟人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侯志祥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鳳如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3-04-13
- 更新日期:113-04-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