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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47號YEEPHABANG SUPALUCK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端113毒聲47字第1130005462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應送達YEEPHABANG SUPALUCK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47號被告YEEPHABANG SUPALUCK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YEEPHABANG SUPALUCK(中文姓名:蘇普拉)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股 別:端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