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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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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141號張文武(TROUNG VAN V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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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和113易141字第1130005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文武(TROUNG  VAN  VO)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141號被告羅文志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羅文志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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