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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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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41211號楊景淵之113年1月25日指界通知、113年4月17日確認函、113年5月14日詢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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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1司執弘字第412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景淵之113年1月25日指界通知、113年4月17日確認函、113年5月14日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21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景淵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弘股書記官沈秀鈴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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