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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21號郭祥宇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祥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聲請人嘉義縣政府與相對人郭祥宇、相對人陳O宜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一、相對人郭祥宇、陳O宜對於其等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女,民國OO年O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OOOOOOOOO號)之親權,均應予以全部停止。
二、選定嘉義縣政府縣長(現任縣長翁章梁)為甲OO之監護人。
三、指定嘉義縣社會局或其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