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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調字第000408號蔡志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嘉院弘民嘉丁113年度嘉小調字第4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志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調字第4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訴之聲明略以:被告應給付新臺幣6,309元整等語)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調解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嘉丁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