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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38號黃如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服112訴字第8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黃耀西與被告
黃如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如洋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竹崎鄉灣中段916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
價金按附表所示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函 稿 代 碼:E012-01-1 非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