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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1497號楊杏淩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杏淩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497號被告楊杏淩等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楊杏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優股書記官 廖強志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