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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原小字第000003號林璨鴻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嘉院弘民嘉己113年度嘉原小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原小字第3號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林璨鴻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12元,及自民國11
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的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