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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464號郭峻榿之傳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揚113嘉簡464字第1130005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郭峻榿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嘉簡字第464號被告郭峻榿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調查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