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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416號LE NGOC TUAN (黎玉淳)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嘉院弘民嘉己112年度嘉簡字第4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416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LE NGOC TUAN (黎玉淳)之判決正本,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
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
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為國外、國內公示送達。
書記官 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