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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000020號侯素美即侯清業之繼承人、被告侯人羣即侯火煙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嘉院弘民朴丙113年度朴簡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侯素美即侯清業之繼承人、被告侯人
羣即侯火煙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蕭侯翠琴、侯芯貽即侯翠暇、侯翠花、侯俊
名、侯雅軒、侯杰斌即侯佳良、侯姵羽即侯佩佩
、侯孟君、侯景文、盧昭、盧振模、盧玥卉、盧
金蓮、陳盧彩鳳、盧舜奇、侯李貴花、戴侯鳳珠
、侯福成、侯勇全、侯明君、侯昇宏、吳進吉、
吳智惠、吳正任、林月華應就被繼承人侯田所遺
坐落嘉義縣六腳鄉下雙溪段278地號土地及同段
278-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9分之3辦理繼承登
記。
被告侯土泉、吳清涼、吳宜真、吳澄瑞、吳明樺
、侯勝賢、侯素卿、侯品如即侯素端、侯素美應
就被繼承人侯清業所遺坐落嘉義縣六腳鄉下雙溪
段278地號土地及同段278-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均9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侯宗佑即侯學典、沈侯月惠、侯順興、侯素
珍、侯素香、侯志清、侯美珠、侯振良、蔡宜靜
、蔡安室杏、蔡孟玲、蔡佳蓉、侯人羣、侯松
、侯泉、侯金蘭、侯金蓮應就被繼承人侯火煙
所遺坐落嘉義縣六腳鄉下雙溪段278地號土地及
同段278-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9分之3辦理繼
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六腳鄉下雙溪段278地號土
地及同段278-1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
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朴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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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朴簡20pdf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