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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23號林俊堯、林俊發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嘉院弘民慈111訴字第7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林
俊發(即黃水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江清煙與被告余泰君
(即被繼承人林俊明之遺產管理人)等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林俊發(即
黃水泉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