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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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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60號余宏德、余書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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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慧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余宏德即陳奢之繼承人、余書銘即陳奢之繼承人
      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原告涂光宇等與被告余宏
      德即陳奢之繼承人、被告余書銘即陳奢之繼承人間分割遺
      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文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繼承人陳奢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
      所示分配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涂一香負擔3分之1,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負擔。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奢之遺產及分配方式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1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段過溝小段000地號
616/1000
由原告涂一香按3分之1、被告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3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4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5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6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7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備註:原告涂光宇、涂寰宇同意將其等之應繼分轉移由原告涂一香繼承,且不需補償。
 
附表二:被繼承人陳奢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涂一香
1/9
2
涂光宇
1/9
3
涂寰宇
1/9
4
陳石津
1/18
5
陳石溱
1/18
6
陳白鑫
1/18
7
陳白香
1/18
8
蔡陳白紅
1/18
9
陳白麗
1/18
10
陳王碧香
1/60
11
陳珮慧
1/60
12
陳怡瑜
1/60
13
陳紘唯
1/60
14
陳永芳
1/15
15
陳永佶
1/15
16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秀枝之遺產管理人
1/15
17
余宏德
1/60
18
余育儒
1/60
19
余書璜
1/60
20
余書銘
1/60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佳惠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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