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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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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60號余宏德、余書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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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慧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余宏德即陳奢之繼承人、余書銘即陳奢之繼承人
      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原告涂光宇等與被告余宏
      德即陳奢之繼承人、被告余書銘即陳奢之繼承人間分割遺
      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文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繼承人陳奢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
      所示分配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涂一香負擔3分之1,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負擔。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奢之遺產及分配方式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1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段過溝小段000地號 616/1000 由原告涂一香按3分之1、被告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3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4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5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6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7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新段000地號 1/10  備註:原告涂光宇、涂寰宇同意將其等之應繼分轉移由原告涂一香繼承,且不需補償。    
附表二:被繼承人陳奢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涂一香 1/9 2 涂光宇 1/9 3 涂寰宇 1/9 4 陳石津 1/18 5 陳石溱 1/18 6 陳白鑫 1/18 7 陳白香 1/18 8 蔡陳白紅 1/18 9 陳白麗 1/18 10 陳王碧香 1/60 11 陳珮慧 1/60 12 陳怡瑜 1/60 13 陳紘唯 1/60 14 陳永芳 1/15 15 陳永佶 1/15 16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秀枝之遺產管理人 1/15 17 余宏德 1/60 18 余育儒 1/60 19 余書璜 1/60 20 余書銘 1/60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佳惠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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