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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33號阮羿旻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華113單禁沒33字第11300068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阮羿旻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被告阮羿旻等沒收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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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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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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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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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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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餘淨重1.02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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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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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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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餘淨重0.97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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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