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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小字第000031號蔡家宏即蔡幃全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嘉院弘民朴戊113年度朴小字第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朴小字第3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蔡家宏即蔡幃全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08元,及其中新臺幣37,994元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朴戊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