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6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送達代收人 黃鈺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27~000036
股票
10
300000
 
002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38~000043
股票
6
187500
 
003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18~000027
股票
10
12186
 
004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15~000024
股票
10
5701
 
005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25~0000034
股票
10
10498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