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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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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2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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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送達代收人 張鈺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2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001
楊金華
91年11月28日
92年2月28日
201,824元
受款人:安泰商業銀行或其
指定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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