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蔡秉豐即昇億機械廠
住嘉義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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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蕭秉豐即昇億機械廠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蔡秉豐即昇億機械廠」之記載,應更正為「蕭秉豐即昇億機械廠」。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公示催告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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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4-09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